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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远春与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远春,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19号申请人:王远春,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5705220332,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桃园大道14号。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仙彭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成亮,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成亮,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30214005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花园19栋1单元301号。申请人王远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彭公路西侧A幢和B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CDJ2010008**号和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CDJ2010008**号)二栋及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彭公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326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成亮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军垦路9号御城25号幢1-3层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SF2016041**号)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远春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宏达路H栋1单元1楼10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SF2010000**号)一套提供���保;担保人杨攀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4幢17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07064**号)一套、担保人XX晶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汉口湖畔一期10栋3单元14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20140048**号)一套、担保人杨艳、朱家云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1栋幢1单元8楼8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ZSF2012075**号)一套为申请人王远春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彭公路西侧A幢和B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CDJ2010008**号和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CDJ2010008**号)二栋及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彭公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32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刘成亮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军垦路9号御城25号幢1-3层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SF2016041**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王远春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宏达路H栋1单元1楼101房屋(房屋所��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SF2010000**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担保人杨攀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4幢17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0706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担保人XX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汉口湖畔一期10栋3单元14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20140048**号)一套。六、查封担保人杨艳、朱家云共同共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1栋幢1单元8楼8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ZSF2012075**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远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全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