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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7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兴良、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良,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兴良,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铭楼1107室。法定代表人:戴云界,经理。被执行人戴云界,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赵兴良与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兴良依据本院(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兴良借款1000000元、利息44186.3元、律师代理费37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戴云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兴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5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界实施了司法拘留的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亿度燃料有限公司、戴云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