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公司与齐东梅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齐东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979号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平,系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美林路北。被告:齐东梅,女,汉族,38岁,无业,现住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东梅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齐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翠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