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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牛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建平,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牛建平与万海山等人在榆中县兴隆山管理局家属院工地宿舍里喝酒,晚上10时许牛建平趁万海山熟睡之机,将万海山放在枕头底下价值1600元的一部OPPO手机和钱包里的3640.2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被告人牛建平将被盗手机返还给万海山,牛建平妻子冯粉合退赔万海山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一张、EMS邮寄货物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榆中县公安局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查询通知书、收条,证人董彦龙、冯粉合的证言,被害人万海山的陈述,榆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牛建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牛建平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牛建平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 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煜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