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2刑初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乔某某敲诈勒索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32刑初09号公诉机关偏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女。偏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偏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后,偏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乔某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晋09刑终2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2刑初13号刑事判决;2、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偏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偏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乔某以占地纠纷为由,在偏关县大阳坡村的公路上,阻拦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施工车辆通行。后以中暑为由,向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勒索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乔某以其施工队占地纠纷为由,唆使其儿子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大阳坡村村口约有三米宽的乡村土路中间阻碍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施工车辆通行,造成施工停滞。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运输铁塔的农用四轮车途经该路段绕行时将乔某家停放于路面的农用三轮车刮碰、压住。后乔某以此为借口,向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提出赔偿三轮车及误工费30000元、支付占地补偿款46000元,以及安排乔某的女婿到施工队工作,如不全部答应继续阻拦施工,后该施工队只支付赔偿乔某三轮车及误工费30000元,乔某继续拦路阻碍施工,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偏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敲诈勒索46000元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乔某当庭辩称,1、我不构成犯罪,所有给我的钱都是应该给的;2、10000元给的我是医疗费;2、30000元是赔偿我三轮车的车损和误工费;3、46000元并没有拿到手,且这钱是应该给我的征地补偿。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30日早上7点多,被告人乔某在偏关县大阳坡村的公路上,手拄铁锹阻拦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施工车辆通行。因施工队车辆没有及时停车,导致车头右大灯碰到了乔某拄的锹把,车头右大灯被碰坏,乔某也跌倒在地。同日乔某入住偏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头晕,胸背部软组织伤。后双方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协议,由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赔偿乔某医疗费10000元。2、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乔某以索要占地补偿款为由,唆使其丈夫将自家所有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于大阳坡村村口乡村土路中间阻碍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施工车辆通行,造成施工停滞。后施工队运送材料的车辆途经该路段时将乔某家的农用三轮车刮碰、压损。经鉴定,乔某家的农用三轮车车损价值为1512.5元。后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赔偿乔某三轮车车损及误工费30000元。再后乔某继续拦路阻碍施工,向施工队索要占地补偿款46000元,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2015年10月16日,乔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偏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程序合法。2、被告人乔某的拘留、逮捕手续,证实本案被告人乔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间同首部,程序合法。3、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汇报材料及协议一份、收条一支,证实被告人乔某收到缘信电力公司人民币10000元,以压坏三轮车为由收到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4、偏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原则是在二轮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现有承包台账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5、乔某住院医疗单据,证实2015年5月31日至6月4日,乔某在偏关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头晕,胸背部软组织伤。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乔某因阻拦施工于2015年10月16日被偏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7、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乔某被抓获的过程,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鲍某证言:被告人乔某多次阻拦施工,其中一次,乔某拿着铁锹阻止工队车辆通行,并用铁锹打坏了工队车辆的前灯,并坐在车头前不让通行,后来说自己被太阳晒的不行,自己打120报警住院,后以中暑为由向工队索要人民币10000元;还有一次是用三轮车拦路,工队车辆绕行时挤压了三轮车,导致三轮车车厢变形,后乔某为此索要了三轮车车损及其误工费30000元。2、证人黄某证言:乔某阻拦我们的工程施工多次。其中一次是用她们家的三轮车拦路阻拦工程车辆通行,一辆给工程上拉材料的大车经过时把乔某家的三轮车给挂了一下,后来因为这事工程队赔了乔某30000元。3、证人白某、沃某证言:乔某家的三轮车因阻拦施工被工程上的车压坏后,沃某和白某去乔某家协商解决此事。乔某提出76000的赔偿费,其中包括三轮车车损、误工费30000元,占地补偿款46000元。后来经过协商,只解决了三轮车的赔偿问题,三轮车车损和误工费共计30000元、当场给了乔某。4、证人陈某证言:乔某因索要占地补偿款多次拦路阻止施工,其中一次以中暑为由向施工队索取10000元,另一次以三轮车被压坏为由向施工队索取30000元。乔某所说的占地补偿款项目部已经打到了水泉乡政府的账户上,因大阳坡村村民与乔某对所占土地的权属有争议,所以乡政府暂时还没有向村民发放占地补偿款。5、证人李某证言:乔某因为索要占地补偿款,多次拦路阻止施工。一次说是项目部的车碰着了她,向项目部索要了10000元医疗费,一次是因为我雇佣的车压坏了她拦路的三轮车,而我的车是工程队雇佣来运送材料的。6、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5月30日,乔某因占地纠纷阻拦施工过程中,被工地上一个三轮车碰到了她拄的锹把,锹把打烂了三轮车前面的大灯,同时乔某也跌倒了。7、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负责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项目偏关县老营镇教儿埝至水泉乡池家塔一带的施工,是工程负责人。乔某索要的30000元赔偿款是经我同意支付的,如果当时不赔偿乔某,乔某就会无止境的阻拦施工,导致我的工程跟不上进度,再一个会造成人员大面积的误工,随天气变化施工难度更大,投入成本更大,所以我不得不作出赔偿决定。(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乔某供述: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大阳坡村施工期间我阻拦过他们施工。因为他们施工把我们村的路给弄坏了,影响我们出行,所以我把我们家旧三轮车放在路中间拦路,后来工程队没跟我打招呼就把我的旧三轮车推到路畔的浅坑。这事以后我过去把运料车拦住,后来村里的人也出来拦了。众人拦路的头一天,水泉派出所出面协调让村里人把路给让开后,工程队的车走了,说好第二天给协商解决这事,等到第二天派出所也没来给协商,我们村里的人就商量花两千元雇佣我家的大车放在路上拦路,什么时候解决了这个事,村里的人就什么时候给我这两千元。后来工程队给铺了路,并通过乡政府协商要给村里补偿占地款,我们就让他们通行了。协商后两个月也没有人给钱,村里人给我打电话说庄稼让运料车荡起来的灰尘残害的不能,让我回来继续拦路。我回去看了一下庄稼确实被残害的不行,就和村里几户人家商量把我家里的新三轮农用车放在路上继续拦路。我放三轮车的原因:一是庄稼让灰尘荡了;二是说下给钱两个月了也没人给;三是有两个铁塔占的我家以前的地,占的地也没有给写协议。这几块地分别叫厢子塔、葫芦咀、阴洼背、后阳梁,这几块地都是一轮土地承包时给发的土地证,二轮承包没有给过证。这几块地在99年被世行载了树,栽树以后我没有耕种过。拦路期间,我的新三轮车被施工队的车辆压坏了,后来工程队和我协商解决了此事,包括三轮车车损和误工费,共赔偿我30000元。给钱时对方总共有四个人,有蒙某、安徽缘信公司的一个年轻人、两个偏关人,协议上是我闺女陆某替我签的字,当时我老公也在场。还有一次,我回村准备铺地膜,在进村的路上看见工程上的人和村民张某乙争吵,我站在那看了,还插了几句嘴。吵了一会工人走了,我们就站在那聊,我腋下夹着一把铁锹,我们正聊得时候工程队的人开的一辆三轮车过来了,不知道是不会开还是专门撞我,车前脸撞住锹头把我带倒了,当时我就有点晕,后来在医院住了七八天,乡政府顾乡长、李某甲、工程队的张经理找我,跟我协商解决了此事,给我补偿了10000元。(四)鉴定意见被告人乔某被压坏的三轮车车损鉴定意见,证实车损价值为1512.5元。(五)视听资料被告人乔某拦路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乔某用三轮车、大货车阻拦施工车辆通行以及三轮车被压损坏。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就本案的事实与行为定性,本院认为:一、被告人乔某索要30000元车损及误工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乔某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用三轮车拦路阻止施工,使对方产生一种因拦路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恐惧心理,迫使对方支付其车损及误工费共计30000元。经鉴定,三轮车车损为1512.5元,该价格明显高于乔某实际车损。本院认为,乔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偏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乔某三轮车车损价值为1512.5元,故本院依法认定乔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8487.5元。二、被告人乔某向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索要10000元医疗费的行为不够成敲诈勒索罪。理由:1、乔某入院治疗的具体原因:施工方的陈述和证言是乔某中暑住院,而乔某自己陈述是三轮车带倒了自己,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是施工方的三轮车碰到了乔某拄的铁锹,铁锹跌倒时打坏了三轮车的前大灯,同时乔某也跌倒了。从双方的证言看,并不能确定乔某住院治疗是因中暑还是跌倒受伤;2、医院的诊断治疗及住院病历显示,乔某胸背部有软组织伤,并伴有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从医院的诊断治疗和病历看,乔某并非中暑治疗。综上,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应认定施工方的行为与乔某住院治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给付被告人乔某10000元是对乔某身体伤害的赔偿,此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故乔某索要10000元医疗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对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人乔某索要46000元占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本院认为,乔某索要46000元占地补偿款的行为系因被告人乔某与村委、乡政府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引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块地的所有权归属,要对此行为作出评价,首先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争议地块进行确权,在确权之前,不宜认定乔某索要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乔某退赔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蒙西-天津特高压线路”偏关县施工队人民币284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王宏英审判员 韩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晓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