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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454号 庞洪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洪,付财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454号原告:庞洪,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青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408220035.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财峰,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大石桥,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903210013.原告庞洪诉被告付财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庞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洪的撤诉申请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洪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庞洪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