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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864徐瑞飞与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飞,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864号申请执行人:徐瑞飞,男,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江。徐瑞飞与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王香玲700元,直至付清3500元,如逾期支付则徐瑞飞可按4500元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徐瑞飞的工资,引发本案纠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另有巨额债务案件未了结,其名下厂房、设备、土地等均已被另案抵押和查封,需待处置变现后再行处理,除已执行到位1400元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1400元,尚未执行到位31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瑞飞,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