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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江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某某除与其妻金祥丽共有坐落于富顺县成套住宅外(申请人要求停止拍卖该财产),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张胜贵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