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刑终412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41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武警总队医院)。翻译依力哈木•吐尼牙孜,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103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意见及全案卷宗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底至6月19日,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号×××房1号房内,多次容留阿某1、玉某、艾某、木某等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同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再次在上址容留上述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房内缴获吸毒工具自制冰壶1个,在1号房门外通道窗台上查获用两个塑料袋分别装着的针筒40只、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13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归案及相关情况。3.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照片、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现场缴获赃物的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在本市荔湾区陈岗路××号×××房搜查并缴获扣押物品的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勘验,在该地查获涉案物品的情况。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阿某1、买某1、阿某2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阿某1、玉某、艾某、木某、买某2、买某1、阿某2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情况。8.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及吸毒人员阿某1、玉某、艾某、木某、买某2、买某1、阿某2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情况。9.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毒品净重13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30分许,民警到广州市陈岗路××号×××房检查,在通道窗户边查获一包冰毒,在×号房间查获一套吸食冰毒的工具,其和8个新疆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2016年6月1日开始,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每天都在广州市陈岗路××号×××房1号房间内吸毒,1号房间住了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及二名男子,1号、2号房间天天有人吸毒。民警查获的冰毒可以肯定是1号房间的人放的。11.证人阿某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19日被抓,总共在×××房吸毒7到8次,是用针筒注射毒品海洛因,用“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冰毒。冰毒由被告人古丽波斯坦提供,每次五、六个人吸。被抓当天,其看到古丽波斯坦用黑色塑料袋装着冰毒。聚集一起吸毒的房间是古丽波斯坦交的房租。12.证人玉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在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号×××房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还有巴某、古丽波斯坦共三人,另外房间还有其它新疆人,但不认识。13.证人艾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9日20时许,其在广州市陈岗路××号×××房吸食冰毒后,有民警查房,见到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抱着怀里的一包东西很惊恐地往走廊尽头窗口走去,把怀里的东西往窗口处丢弃。古丽波斯坦还用维吾尔语言说,窗台上那包是毒品冰毒,有100多克,叫房间里的人不要供她出来。古丽波斯坦持有的冰毒是一个30多岁的新疆籍男子交给她的,其见过他交货给古丽波斯坦情况,每次都有一公斤以上的冰毒,都是他送过来×××房。每到晚上20时许,就有许多新疆籍的吸毒人员上门找她买毒品,有些还在她房间(广州市陈岗路××号×××房1号房)吸食完毒品才离去。14.证人木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其在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号×××房,因涉嫌吸毒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当时被带到派出所一共8个新疆人及旅店老板。15.证人买某力•依明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0时许,其在陈岗路××号×××房地下旅店的1号房,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警察在检查时发现阳台有一袋冰毒,其听艾某、巴某他们说,那袋冰毒是古丽波斯坦的。16.证人买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其因涉嫌吸毒的人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其平时每次都是在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号×××房间的8号房内吸食毒品。17.证人阿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2时许,其和丈夫买某江在广州市陈岗路××号×××房8号房,因吸毒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调查。18.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的供述:2016年6月19日18时许,我和我的新疆老乡玉某、巴某、买2、艾某等人在我租住的陈岗路13号304房的1号房间吸食毒品。21时30分许,有警察来拍门,我们四处逃跑,我和玉某、巴某跑进3号房间,被警察带回派出所。我们一起吸毒的地方是我租的,自2016年5月31日开始,每天都有五至六名新疆老乡过来我处吸毒,一直到被抓当晚。现场×××房间发现的毒品,在派出所轮候等待审讯的时候,我和表弟巴某都有偷偷用家乡话提醒艾某,叫他不要乱讲那包冰毒是我的,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这些东西真是我的,而是担心艾某乱说致使警察误认为是我的。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的身份情况。原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依法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意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有异议,警察所提取的毒品不是其的,包装上也无其指纹,不能认定是其持有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缴获的毒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容留他人吸毒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结合上诉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作出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古丽波斯坦•伊卜拉依上诉要求改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建明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龚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