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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735号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街道办事处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17043K。负责人张永辉。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河南博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先锋电器技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