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安平、叶士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安平,叶士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安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士勋,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潘安平因与被上诉人叶士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安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安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