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晓波与施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波,施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8470号原告:杨晓波,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施惠明,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晓波与被告施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施惠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