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金辉,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向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东17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952623627。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5618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3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员工李培培9112.5元、周丽2572元、周璐12171元、朱丹丹7085元、李红6347元、郭晓雅1800元、陈杰17100元工资款共计56187.5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56187.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