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余华申请执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余华,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胡锷,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余华申请执行(2017)川07民终字4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