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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建平、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潘坤,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潘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建平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