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继明与李远春、张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继明,李远春,张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韩继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检疫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李远春,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铁南社区电厂委。被执行人张书清,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石油机械厂家属楼。申请执行人韩继明与被执行人李远春、张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李远春给付韩继明10万元,张书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远春、张书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韩继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继明与被执行人李远春、张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继明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