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立平、邓丽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立平,邓丽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24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邓丽斯,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立平、邓丽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明亮审 判 员 区素莹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兆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