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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立平、邓丽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立平,邓丽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24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邓丽斯,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立平、邓丽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明亮审 判 员  区素莹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兆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