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艳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艳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赵艳军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艳军在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梅园15号楼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窃取该彩票站的”刮刮乐”彩票991张,价值人民币17285元。2、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赵艳军在陕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岚漪镇被害人王某1的家中,趁王桂华不备,窃取王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单位财智卡一张,人民币200元,后赵艳军又用其盗取的王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取走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赵艳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赵艳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060元。又查明,被告人赵艳军因盗窃张某彩票站被讯问时,主动交代了盗窃王某1财物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艳军的亲属代替赵艳军将未退赃部分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王某3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赵艳军辨认用彩票兑奖地点照片,富贵、财富之门彩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存取款业务凭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被告人赵艳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王某1财物价值人民币27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王某1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艳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