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麻江与周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江,周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麻江,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周占富,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麻江与周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