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麻江与周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江,周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麻江,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周占富,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麻江与周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