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邱李双与刘晓东、淮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李双,刘晓东,淮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568号原告:邱李双,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东,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生,住淮安市。被告:淮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6楼608室。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虎,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李双与被告刘晓东、淮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邱李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李双撤诉。案件受理费41081元,减半收取205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40.5元,由原告邱李双负担。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何 培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