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费久刚伪造身份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久刚,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阳新县。2014年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久刚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费久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费久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久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费久刚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费久刚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久刚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