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莫愁街道胜棋街9号。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法定代表人:陈必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上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31日,上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3元,由上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