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曾鹏、龙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彭,曾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彭,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湘乡市潭市镇小车村。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曾鹏,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湘乡市山枣镇山枣村。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鹏、龙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03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龙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龙彭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彭撤回上诉。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晖审判员 李柏文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芳理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