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军林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林,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林,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横二道街。负责人:刘伟,经理。上诉人李军林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军林上诉称,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审查,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也未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定,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先入为主,程序违法。本案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也承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施工前约定,如出现纠纷,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联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军林主张未与联众公司签订合同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娜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