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发强与李双全、赵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强,李双全,赵雪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094号原告:许发强,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承,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双全,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赵雪英,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平,仁寿县龙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许发强与被告李双全、赵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许发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许发强负担。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