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大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792号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献宁。委托代理人:李斯才。被告:王大辉,现住琼海市。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范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仲才书 记 员 严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