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宋艳华棑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宋艳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第62号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宋艳华,女,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宋艳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余50.00元,由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贺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