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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丽珊与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珊,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134号原告:黄丽珊,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0346327G。法定代表人:潘珠。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珊诉被告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方玫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亚端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