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广民与陈坤、石永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民,陈坤,石永芹,胡士科,胡广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61号原告:胡广民,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陈坤,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石永芹,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胡士科,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邳州市。被告:胡广均,男,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民与陈坤、石永芹、胡士科、胡广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广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广民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胡广民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