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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11号原告:王某1,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