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于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于成海,袁秀,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8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城奎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8661691145。负责人:赵海涛,行长。被申请人:于成海,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袁秀,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区火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98748342。法定代表人:徐化峰,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被申人于成海、袁秀、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于成海、袁秀名下的位于星月城小区18号楼5单元9层901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210407.37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于成海、袁秀名下的位于星月城小区18号楼5单元9层901号房产一处峰(房产证号:微山县县城),查封价值为210407.3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