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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XXX、侯鑫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XXX,侯鑫磊,陈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02号原告: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街。法定代表人:熊新安,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新柱,男,该合作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侯鑫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陈怀宝,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XXX、侯鑫磊、陈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新沂市阿湖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