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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3145徐金兰与赵永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赵永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145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系原告儿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赵永斌,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原告徐金兰诉被告赵永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