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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荣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51号原告:王磊,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杨荣欢,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王磊与被告杨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