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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建成与曾庆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成,曾庆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18号原告黄建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官承文,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曾庆术,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黄建成与被告曾庆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成的委托代理人官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庆术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将钱款借给被告,被告出具等额借条一张给原告,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原告因自己需要使用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借口推托。曾庆术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庆术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出具等额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建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014.11.20曾庆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放弃对借条异议的抗辩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曾庆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建成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黄建成负担50元,被告曾庆术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跃人民陪审员  周友胜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雯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