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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泽永与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永,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193号原告:罗泽永,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栋***室。法定代表人:孔令军,经理。原告罗泽永诉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