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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9民督3号申请人:姜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姜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姜某某称,被申请人马某某因手头紧张于2013年1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45000元,约定2013年3月31日偿还借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姜某某借款45000元。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马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