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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750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梁某某,女,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