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传文与陈明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文,陈明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54号原告:陈传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明理,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文与被告陈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传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传文负担。审 判 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