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沈田华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田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313号之二原告:沈田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914788B。法定代表人:郭忠林,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田华诉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田华撤回对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5391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361元,由原告沈田华负担。审判员 裘竹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