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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343号原告:杨某。被告:梁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梁某外出打工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