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343号原告:杨某。被告:梁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梁某外出打工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