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安东与刘新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安东,刘新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23号原告:解安东,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新杰,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解安东与被告刘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刘新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德央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