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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安东与刘新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安东,刘新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23号原告:解安东,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新杰,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解安东与被告刘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刘新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德央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