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新良与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良,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峦山镇上上坪村。法人代表:张春良,系该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新良与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新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刘新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攸县忠鑫钰矿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审 判 员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