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传文与武隆县平桥镇乌杨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文,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乌杨村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55号原告:陈传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乌杨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乌杨村平桥镇中心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文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乌杨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传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陈传文负担。审 判 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