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收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艳诉被告豆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豆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收105号原告姜艳被告豆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与被告豆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4日原告姜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艳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