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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广民与陈坤、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民,陈坤,闫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63号原告:胡广民,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陈坤,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闫权,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民与陈坤、闫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广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广民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胡广民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