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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俊诉黄世武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龙廷友,黄世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暂住地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廷友,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原审被告人黄世武,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10月26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不予行政处罚;2015年2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世武、黄俊、龙廷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4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世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黄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龙廷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黄俊、龙廷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龙廷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俊、龙廷友、原审被告人黄世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龙廷友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4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