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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新华与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丁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丁新华,丁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卫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新华,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津,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上诉人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新华、丁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江苏大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媛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