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金生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生,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金生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X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