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鑫特科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鑫特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55号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被告:濮阳市鑫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任正培。本院在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濮阳市鑫特科贸有限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芸 关注公众号“”